关于对“庸懒散私奢”行为实施问责的有关规定  
发布时间 2013-11-28

 

中共蒙阴县委

印发《关于对“庸懒散私奢”行为实施问责的有关规定》的通知

各乡镇党委、蒙阴街道党工委,县委各部委,县政府各部门党组、党委,经济开发区党工委,云蒙湖生态区党委,各人民团体党组,各企事业单位党组、党委(总支、支部),人武部党委:

    现将《关于对“庸懒散私奢”行为实施问责的有关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

 

关于对“庸懒散私奢”行为实施问责的有关规定

 

 

第一章   总则

    第一条 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,提升干部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,确保县委、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、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》等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    第二条 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、人大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人民团体,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和部门,以及上述机关、单位的工作人员。

    第三条  问责坚持实事求是、客观公正原则,坚持有错必究、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,坚持问责与整改相结合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,坚持问责结果与奖惩任免相结合原则。

第二章  问责内容

    第四条  本规定主要针对下列行为进行问责。

    (一)精神不在状态、工作不思进取、业务不求上进,墨守成规因循守旧,不敢碰硬怕担责任等“平庸”行为。主要表现为:

    1、工作责任心不强,办事不认真,态度不好,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投诉的;

    2、在领导班子和科级干部年度考核中评价不佳、反映不好经查核属实的;

    3、在市、县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,因工作懈怠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位次退后的(不包括仍受表彰的);

    4、其他“平庸”行为。

    (二)工作任务不落实、行政作为效能低,在其位不谋其事,萎靡不振应付了事,敷衍塞责推诿扯皮,决而不办行动迟缓,无所事事、碌碌无为、得过且过等“懒惰”行为。主要表现为:

    1、对县委、县政府及上级作出的决策、决定、指示不贯彻、不执行、不作为以及拖延不办、推诿扯皮,有令不行、有禁不止的;

    2、在县内重大行动中动作迟缓,不服从工作安排和指挥的;

    3、本职工作不主动去做,对安排的份外工作讲价钱、提条件的;

    4、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执行不力,应公开的信息不及时公开的;

    5、督查督办工作办理不及时、落实不到位的;

    6、其他“懒惰”行为。

   (三)工作自由散漫,内部管理措施不力、个人缺乏战斗力、班子缺乏凝聚力,作风飘浮浅尝辄止,坐而论道评头论足等“散漫”行为。主要表现为:

    1、不遵守外出请销假制度的;

    2、不遵守值班制度的;

    3、无正当理由联络工具不通畅,贻误工作的;

    4、不遵守会纪会风的;

    5、不遵守上班纪律,迟到、早退、空岗、串岗,或工作时间上网聊天、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行为的;

    6、在编不在岗或根据相关规定未经审批提前离岗,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的;

    7、工作日中午饮酒的;

    8、参与、组织、串联、煽动集体上访的;

    9、重大问题、重大活动、重大接待、项目资金到位等重要事项不及时请示报告的;

    10、个人重大事项不及时报告的;

    11、其他“散漫”行为。

    (四)大局意识不强,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至上,损害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等“私欲”行为。主要表现为:

    1、不认真落实行政审批改革措施,不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审批和其他管理事项的;

    2、违反规定乱检查、乱收费、乱罚款、乱摊派的;

    3、滥用职权“吃拿卡要”的;

    4、不守信用,不守公德,参与不适当金融行为的;

    5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敛财的;

    6、无视组织纪律,为违法违纪行为说情打招呼,插手村级或企业事务,引起群众不满的;

    7、其他“私欲”行为。

    (五)勤俭节约、艰苦奋斗意识淡薄,贪图享乐、讲排场、摆阔气、铺张浪费等“奢侈”行为。主要表现为:

    1、以各种名义公款吃喝、公款送礼的;

    2、公务支出大手大脚,公务接待超标准的;

    3、违规发放礼品和津贴补贴的;

    4、违规用车、公车私用、豪华装饰办公场所的;

    5、以考察、学习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;

    6、截留、挤占、克扣、贪污、挪用惠民补贴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的;

    7、其他“奢侈”行为。

第三章   问责方式

    第五条  问责的方式:

    (一)告诫;

    (二)责令作出检查;

    (三)通报批评;

    (四)调离工作岗位;

    (五)责令辞职或免职;

    (六)辞退。

   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。作出调离工作岗位、责令辞职或免职、辞退决定的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。

    第六条  根据被问责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。

    (一)情节较轻,影响较小的,对责任人采用告诫、责令作出检查的方式问责;

    (二)情节较重,影响较大的,对责任人采用通报批评、调离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;

    (三)情节严重,影响重大的,对责任人采用责令辞职或免职、辞退的方式问责。

    对在问责前能主动采取措施,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和能积极配合问责调查,态度端正且主动承担责任等情形可从轻问责。

    在问责过程中,弄虚作假、隐瞒事实真相,干扰、阻碍调查,打击、报复、威胁、陷害调查人、检举人、控告人、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,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、收买调查人员,影响公正问责等情形,要依法依纪从重处理;

    对因“庸懒散私奢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,构成党纪、政纪责任追究和刑事责任追究的,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。

    第七条  对一年内工作人员有2次以上违反上述规定,受到责任追究的,对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,取消单位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,并对单位分管负责人、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。

第四章  问责主体和程序

    第八条  对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。纪检监察机关、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问责。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县委县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、组织人事部门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进行问责。乡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乡镇和机关党组织进行问责。

    第九条  问责应严格按照程序办理。问责的程序包括:受理、初步了解、问责启动、调查、审理、作出行政问责决定、复核、申诉(复查)和备案。

    第十条  问责管理权限。乡科级干部的问责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提出建议,报县委研究确定;一般工作人员的问责由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进行问责,并将问责情况报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;对其中的重大、典型问题的问责,纪检监察机关、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予以问责。

    第十一条  问责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,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,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或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。申诉期间,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。问责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作出问责批示、建议的有关领导和单位或属实名检举、控告的个人。

第五章  附则

    第十二条 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、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    第十三条 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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